公开的原则与不公开的例外

news.dayoo.com 2007年05月25日 10:51 来源: 潇湘晨报

  潇湘晨报评论员 杨耕身
  
  虽是例行公事,但最近两个西方国家首脑公开其财产或纳税情况的新闻,仍为中国媒体所关注。
  
  一则是中新社25日报道,法国政府公报24日公布即将卸任总统希拉克的财产清单。政府公报以两页篇幅列述希拉克和配偶贝尔纳黛特的财产。一则是4月16日媒体报道,美国白宫公布了美国总统布什夫妇和副总统切尼夫妇的2005年度收入和纳税情况,切尼夫妇收入总额大约为布什夫妇的12倍。
  
  官员财产公开及其背后被称为“阳光法”的财产申报制度,是两则新闻所包含的、不言而喻的信息。以美国为例,1978年,美国颁布了《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》,1989年,又修订为《道德改革法》。它规定:总统、副总统、国会议员、联邦法官以及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,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,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。同时,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。
  
  一直以来,舆论都将财产申报制度指为“反腐利器”。毫无疑问,官员财产公开的这种工具意义,也正揭示出官员财产所包含的政府信息及公共性质。我们看到,对于法国总统希拉克的财产公示,正是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。而依照法国法令,任何公民都可咨询的法国政府公报。
  
  为何提起对他国的两件“例行公事”的新闻的关注?是因为我不免以为,我们很可能再次丧失了一个制度完善的机遇。这就是于日前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。就像公众曾寄望于《公务员法》明确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一样,人们同样热望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能够完成这一使命。但也就像人们没能在《公务员法》中得到回答那样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在这方面依然语焉未详。
  
  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。”但是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之间如何界定,并不明晰。事实上,在去年底出台的《广州市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》中,甚至明确“领导成员廉洁信息”不应公开。而另一个事实是,在我国,早在1994年,《财产收入申报法》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,但这一法案虽历十数年仍“一剑未成”。
  
  官员财产公开除了作为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质之外,更是官员在职时得以“心安理得”、离任后可以“无官一身轻”的重要因素。或许有一个意外,便是于日前辞世的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。千秋功过且不去论,但有关其离任后的个人与家族财产问题,却一直备受其国内乃至国际舆论的关注。无可否认的是,叶利钦选择了普京,普京也以出色的表现回报了叶利钦。普京担任代总统后立即签署第一号命令:叶利钦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永久得到国家保护。然而,这更像是一种“政治交易”,并不能成为政府信息的常态,更难以被“拿来”。
  
  关于政府信息有一个说法:“公开是原则,不公开是例外”,放在这里充满隐喻。我国反腐之时务有多么任重道远,对于官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唤就有多么急迫。“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”,这种论断与勇气,放诸西方国家的两件总统财产公开的做法上,也是适用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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